水务局
一、领导机构
王永刚(局长) 负责水务局全盘工作,主管局人事和财务工作;
高育龙(副局长) 协助局长工作,技术总负责、具体负责水利规划、设计、技术职称评定审定、中小河流治理;分管水保队、质量监督;抓好其他临时性工作;
石 岩(副局长) 协助局长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洁、安全生产、信访等工作;分管水利队、尧门河水库、局办公室;协助局领导抓好其他临时性工作;
杨世春(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在主管局的领导下,负责防汛办、河长制、河道管理、精准扶贫等工作;协助局领导抓好其他临时性工作;
漆水玲(水资源保护中心主任) 在主管局的领导下,负责水资源中心工作,分管各类创建、精神文明、计生、妇女、工会等工作;协助局领导抓好其他临时性工作;
关天民(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协助防汛办主任抓好防汛抗旱工作;完成好局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管 振(水利工作队队长) 负责安全饮水工作;完成好局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王 慧(水土保持工作队队长) 负责全县县级及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自主验收的备案、核查等工作;完成好局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张保军(尧门河水库管理站站长) 负责尧门河水库日常管理;完成好局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武小明(水资源保护中心副主任) 协助水资中心主任,抓好水资源管理工作;完成好局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李秋菊(河务管理站副站长) 协助防汛办主任,抓好河道保洁工作;完成好局领导安排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及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省、市足球胜负彩,竞彩网足球水利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水利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负责落实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落实中省市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三)统一管理全县水资源。负责生活、生产经营、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能资源调查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防洪论证制度;负责全县供水工作,保障城乡供水安全。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拟订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对重要河流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质实施监测。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订有关节水标准和实施办法,指导和推动全县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负责防治水旱灾害工作。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七)指导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负责全县重要河流、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承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工作。
(八)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拟订水土保持有关政策,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和预防监督工作;负责全县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备案、核查;指导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九)负责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组织、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一)承担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下属单位
1、“足球胜负彩,竞彩网足球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足球胜负彩,竞彩网足球河务管理站)。事业性质,科级建制。主要职责是:负责防治水旱灾害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河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全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全县防汛抗旱、防汛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督促落实;负责全县防汛预警系统和雨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抗旱预警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设备检修调试及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并对涉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负责全县河道采砂管理及清除河道障碍物工作;负责全县水库大坝安全监督安全检查;检查验收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工程设施;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2、足球胜负彩,竞彩网足球水资源保护中心。事业性质,科级建制。主要职责是:承担水资源监测、开发利用、配置、管理、节约和保护的技术服务工作;承担水资源年报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承担水资源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上传工作;承担水资源管理、节约和保护相关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工作,协助做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水资源论证等相关服务工作;承担水资源保护、节约用水的宣传工作;协助做好地下水开发利用和管理保护工作;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3、足球胜负彩,竞彩网足球水利工作队(足球胜负彩,竞彩网足球农村饮水安全水质监测站),事业性质,副科级建制。主要职责是: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全县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全县村镇供水水质监测,确保村镇供水安全;负责全县村镇供水工程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全县村镇饮水安全水质监测工作;负责做好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村镇供水安全宣传等工作;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4、足球胜负彩,竞彩网足球水土保持工作队(足球胜负彩,竞彩网足球水土保持监督站)。事业性质,副科级建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县流域治理、生态修复等水土保持治理项目的计划编报、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淤地坝、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和坝系工程的计划编报、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县级及以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监督实施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备案、核查等工作;负责全县水土流失预防监督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水土流失纠纷调解等工作;负责全县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推广、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5、足球胜负彩,竞彩网足球尧门河水库管理站。事业性质,副科级建制。主要职责是:负责尧门河水库防汛工作,制定并实施度汛预案;承担水库管理、观测、检查和维护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负责编制年度用水计划、水库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县城人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用水;制定尧门河饮用水源地管护措施,负责日常保护和管理;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
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五、政务服务
(1)行政许可
1、河道采砂许可
2、跨河、穿河、穿堤工程、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及防洪影响评价审批方案
3、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水审批
4、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批
(2)行政处罚事项
1、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处罚
2、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处罚
3、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4、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5、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且逾期不缴纳的处罚
6、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7、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8、对未经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水库、渠道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处罚
9、对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钻井方案或钻机工程竣工后拒不报送有关技术资料的处罚
10、对取水单位和个人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或者不按规定提供有关取用水统计资料的处罚
11、对从事车辆清洗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未安装、使用净化循环水装置的处罚
12、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3、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4、对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15、对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16、对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17、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许可证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处罚
18、对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处罚
19、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处罚
20、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的处罚
21、对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处罚
22、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23、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24、对破坏、侵占、毁损防洪工程、水文、通信设施和防汛物料的处罚
25、对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设施、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在大坝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和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在库区类围垦;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或者堆放杂物、晾晒粮草;擅自在大坝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处罚
26、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27、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28、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29、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处罚
30、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31、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32、对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处罚
33、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34、对未按规定编制、报备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制定度汛方案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水土保持临时防护措施;未按规定实施监理、监测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监理、监测;未按规定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或者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情况的处罚
35、对破坏或者擅自占用、填堵、拆除水土保持设施的处罚
36、对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伪造、虚报、瞒报水土保持有关数据的处罚
37、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的处罚
38、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在开工前支付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39、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处罚
40、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处罚
41、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处罚
42、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43、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44、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处罚
45、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备案受理单位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处罚
46、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检测单位的处罚
47、对水利勘察、设计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供应商的;施工图审查单位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或者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处罚
48、对水利工程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49、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履行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义务的处罚
50、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处罚
51、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施工现场管理职责的处罚
52、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处罚
53、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54、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55、对水利工程中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使用登记的处罚
56、对水利工程工程监理单位违规承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57、对水利工程总监和监理工程师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委托他人代行监理职责的处罚
58、对水利工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违规检测的处罚
59、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及质量保修书中未明确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的处罚
60、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61、对水利工程检测单位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的处罚
62、对水利工程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63、对水利工程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质量检测报告的的处罚
64、对水利工程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65、对水利工程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66、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67、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68、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69、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70、对水利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71、对水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72、对水利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73、对水利工程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处罚
74、对水利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75、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76、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77、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78、对水利建设工程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79、对水利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80、对水利工程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81、对水利工程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82、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处罚
83、对水利工程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规定的处罚
84、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处罚
85、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采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而未进行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开标后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项目连续两次招标失败的,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原审批部门批准,改变招标方式或者不再进行招标的行为的处罚
86、对水利建设工程招标人未将招标方案按规定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或者未按核准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的处罚
87、对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88、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89、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处罚
90、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91、对为水利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92、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93、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94、对水利工程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处罚
95、对水利工程由于监理单位,咨询、勘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
96、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违反规定围垦湖泊、河流;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处罚
97、对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处罚
98、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对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竣工未经审查同意检验投入使用的处罚
99、对在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河段和水库周边地带从事危及山体稳定活动的处罚
100、对未按指定期限关闭城镇公共供水覆盖区域内自备水源工程的处罚
101、对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者施工的;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城市供水工程行为的处罚
102、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的处罚
103、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净水剂及与制水有关的材料等,选用未获证企业产品,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违反本规定,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104、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105、对将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擅自将自建的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道或者乡村集中供水管道连接;危害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安全;擅自改装、迁移或者拆除城镇公共供水、乡村集中供水设施的处罚
106、对供水单位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在正常供水情况下,供水水压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处罚
107、对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未按规定对其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或者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108、对用水户盗用公共供水的;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用于结算水表;擅自转供公共供水,转供公共供水牟利;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109、对水利工程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10、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111、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12、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113、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114、对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
115、对在禁采期、禁采区采砂的处罚
116、对伪造、涂改、买卖、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117、对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地点、开采期限、开采范围、开采深度、开采量、作业方式采砂;未随时转运、清除或复平砂石料和弃料堆体及采砂坑道,清除河道行洪障碍物;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料,安装分筛、冲洗设备,修建料台、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在河道工程和其他工程设施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护堤地内堆放砂石料;未在禁采期将采砂机械和淘金船撤出河道管理范围的处罚
118、对经许可在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损坏河道工程、水工程、堤顶路面、测量标志、水文观测设施、照明报警设施(器具)、通信电缆、宣传牌、界桩、里程桩、护堤护林设施和河道防护林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其他工程设施的处罚
119、对拉运砂石的车辆沿堤顶行驶的处罚
120、对不依法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处罚
121、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122、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123、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的处罚
124、对未经同意在边界河、库、渠、井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修建挑水、挡水、畜水、抽水、排水等工程;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钻探、开矿、采石、取土、挖塘、修坟等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毁损、破坏水工程及其观测、水文、通讯、输变电、照明、道路等附属设施;毁损、盗窃水工程物资、器材、设备、标志;侵占水工程管理单位用地、水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的处罚
125、对抢水、霸水、偷水;在堤坝、渠道上垦殖、铲草及滥伐防护林木;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有害堤坝安全和影响水工程效能的建筑物;在水工程的水域内堆放禾秆、倾倒垃圾、土石料;在水工程的水域内炸鱼、毒鱼;向水工程的水域内排放不符合水质标准的废水、污水,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126、对拆除或者封闭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3)行政征收事项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
六、联系电话
0911-5622170
七、联系地址
足球胜负彩,竞彩网足球中心东街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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