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
一、领导机构
局长: 袁广亚:负责商务局全盘工作
副局长:吕 君:分管内外贸易、招商引资等业务工作
副局长:田卫超:分管党建和办公室工作
二、主要职责及业务范围
(1)主要职责及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全县内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县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中长期规划,建设培育城乡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农产品市场体系,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现代流通方式发展。
(三)负责拟定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县投资环境评价体系和各类商品市场管理办法;负责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宏观指导各类商品市场和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组织参加国内外的各类经贸洽谈活动及经济技术协作活动;负责各类招商引资项目、经济协作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对外推介工作。
(五)贯彻执行国家外商投资政策,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汇总编报全县进出口计划,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
(六)负责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岗位技能考核发证和酒店服务业评等定级工作;负责组织实施重要商品市场调控工作;负责成品油、盐、肉、糖、菜等重要商品的储备、投放和报换工作。
(七)负责协调处理客商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
(八)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及经济合作项目的开发储备工作;负责签约项目的促进、督办、检查和落实工作;负责全县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统计汇总工作。
(九)指导外商协会、商贸行业协会等社团工作和乡镇商务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下属单位
(一)综合办
1、负责机关政务工作;
2、负责重要会议组织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3、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
4、负责文电运转、新闻发布、机要保密、外事档案、信访接待工作;
5、负责局机关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和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6、负责商务行业岗位技能培训、考评、鉴定、发证等工作;
7、负责机关财务报帐和系统国有资产监管工作。
8、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商务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9、负责综合性文件起草工作;
10、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11、负责有关调查研究工作;
12、负责行业财务、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13、负责全县商务经济统计及信息发布工作;
14、负责协调处理客商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投诉。
(二)商贸办
1、负责全县市场体系建设工作;
2、负责市场经济秩序整顿综合协调工作;
3、负责储备商品的收储、投放、报换、加工及国家储备库建设工作;
4、负责日用生活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5、指导报废汽车回收及废品再生资源管理工作;
6、负责电子商务发展工作;
7、负责原油和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管工作。
8、负责餐饮及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服务行业(宾馆、美发、洗染、照相、彩扩、淋浴、修理)标准实施及管理工作;
10、负责拍卖企业、旧货市场的审核申报及监管工作;
11、协助统计部门落实限额以上企业的培育和社会销售品零售总额的统计工作。
(三)外协办
1、负责制定全县外经贸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2、负责编报全县进出口商品配额(包括各种贸易方式)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外经贸发展基金扶贫项目的审核、申报与实施工作;
4、负责境内外各类商品交易会、洽谈会、展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指导组织工作;
5、负责进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工作;
6、负责企业外贸经营权及其进出口商品经营范围的审核、登记、证书发放和年审工作;
7、负责国外对本县出口商品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的应诉工作;
8、负责组织市内企业申报国家外经贸科技基金项目;负责管理本县外贸发展专项基金。
9、负责编制全县横向联合、多边经贸、经济技术协作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并组织实施;
10、负责拟定全县对外经济联合与协作的实施细则;
11、负责组织参加全国或跨地区的经济技术联合与协作活动;
12、负责审核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
13、负责管理全县企事业单位外经经营权的申报及年审工作;
14、负责有关经济合作项目实施和援助赠款、援助物资的使用监管工作。
15、负责优化提升营商环境中提升企业跨境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工作。
(四)招商办
1、负责编制全县外来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2、负责指导和管理外来投资企业进出口工作;
3、负责外来投资企业项目合同、章程的审批认定工作;
4、负责申报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来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外来投资企业执行法律和合同情况;
6、负责对外来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负责外来投资项目、外来投资企业的认定工作;
7、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的策划、论证、征集、管理和推介工作;
8、负责签约项目的促进、督办、检查和落实工作;
9、负责国内外招商代理机构和外来投资企业长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
10、负责全县外来投资项目统计资料的上报工作。
(五)党建办
1、党建、党风廉政建设、三项机制和精神文明;
2、电商扶贫和包村扶贫工作;
3、负责指导全县商贸流通领域工会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法律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 2012年第9号 )第三十三条 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
《延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全市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政策、法规,负责争取中央、地方专项资金,负责制定和实施辖区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辖区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交易市场、产业基地规划和建设,负责辖区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指导、管理工作,查处违法行为。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餐饮行业开展反食品浪费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相应奖励或处罚。
《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第三十九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汽车交易行为、汽车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汽车供应商、品牌经销商的合法权益。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第2号令)第三十五条 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第四条 商务部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承担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三条 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9号),第三条 商务部主管全国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也进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管理。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 第四条 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业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对典当业进行治安管理。第五十四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对于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盗抢、火灾、集资吸储及重大涉讼案件等情况,应当在24小时之内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五、联系电话:0911-5622454
六、联系地址:中心东街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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